《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》将食用香精按产品包装形式分为“最小单体包装”及“最小单体外使用的包装”,两者标签要求标识的内容上有所差异。其中——
“最小单体包装”标签强制要求标识产品名称和型号、配料清单、净含量、制造者、分装者、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、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、产品标准号、许可证号、警示语“不可直接食用”等内容。对于“最小单体外使用的包装”标签,其标识内容较少,只需标识产品名称和型号、净含量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、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、许可证号(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产品)等内容。
另外,《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》还规定了食用香精非强制性标识的内容,主要有产品的批号或代号、适用范围、使用量和使用方法。以及为避免用户误解或混淆食用香精的真实属性、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,可以在产品名称前或产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,如水溶性香精、油溶性香精、拌和型粉末香精、微胶囊粉末香精、乳化香精、浆(膏)状香精和咸味香精等。 |